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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4834
新聞
校外租屋租金補貼宣導公告
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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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31
內容

教育部轉知:115年起租金補貼不再受理未保存登記建物新案申請

依教育部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公告,自115年度起,「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申請規定調整如下:

一、115年度起申請資格修正

申請租金補貼之租賃房屋,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具有「房屋稅籍」
  • 已辦理「建物保存登記」
  • 已取得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未符合上述規定之建物(如頂樓加蓋、未保存登記建物等),自115年起將不得作為新案申請租金補貼。

二、114年度既有補貼戶過渡措施

若114年度已核定租金補貼,且:

  • 115年度以「同一租賃地址」續申請,
  • 並經審查合格者,

則可不受新制限制,最長得續領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

但如於補貼期間更換租屋地址,新租屋處仍須符合新制規定。

三、提醒同學租屋前先確認建物是否合法

為保障自身租屋權益及後續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請同學於尋找校外租屋時,優先確認:

  • 建物是否具有房屋稅籍
  • 是否完成保存登記
  • 是否屬合法建築

避免承租未保存登記之頂加或違建房屋,以免影響補貼申請權益。

四、相關查詢資訊

國土管理署已於租金補貼專案網站建置相關查詢與包租代管資訊,請同學多加利用: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

相關資訊亦同步公告於教育部賃居服務資訊網。

請各位同學周知並妥善規劃新學期租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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