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公告類別
公告主旨
發佈日期
4640
學校
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8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140113583 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項第 18 點,自即日生效
2025-04-25
內容

教育部函轉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業經該部114年4月18日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公告修正,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reurl.cc/1Kbkgm)下載轉知。

這段條文主要是在說:承租人(也就是你,租房子的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早結束租約,而且房東不能因此向你索賠。

簡單來說,你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提早解約,而且不用賠錢:

房子需要修繕但房東不修:房子有問題不適合居住,需要修理,你已經給房東一個合理的期限請他修,但他沒有在期限內修理。

房子部分損壞且非你造成,剩下部分無法住: 房子的某一部分因為不是你的錯的原因壞掉了(例如地震、火災非你引起),而且剩下的部分已經不符合你租屋的目的了。

房子有危險或健康問題: 房子有會危及你或跟你一起住的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嚴重問題。即使你簽約時就知道這個問題,或簽約時放棄了提早解約的權利,如果這個問題真的有安全或健康疑慮,你還是可以解約。 (這點是為了保護你的安全健康)

你需要長期治療: 你因為生病或意外需要長期住院或療養。

別人主張權利導致你無法住: 有第三者(不是你也不是房東)對房子主張他的權利(例如說房子其實是他的,或是銀行要查封等等),導致你無法正常居住。

如何通知房東?

除了情況 3 (危及安全健康) 且情況緊急可以立即通知外,其他情況你需要提早 30 天用書面(例如存證信函)通知房東,並且提供相關的證明(例如修繕催告的紀錄、損壞的照片、醫生證明、相關法律文件等)。

如果承租人過世怎麼辦?

如果租屋的人過世了,他的繼承人(家人)可以選擇終止租約。通知房東的方式和期限跟上面提到的(通常是提早 30 天書面通知)一樣。

總結:這段條文保障了承租人在遇到特定問題時,有權利提早搬走,而且不用被房東罰錢。但在通知房東時,記得要用書面並盡量附上證明。

附件: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已修訂公告。


返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