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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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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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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內容

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經行政院於112年3月25日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定自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租稅優惠內容重點如下:
(一)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二)符合第17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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