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瓦斯安全]
1.房屋內部電線配備是否過於老舊,用電負荷量是高或低。
2.插座或總開關旁是否有熏黑痕跡,如果有的話,可能是電線走火或 是不當使用的結果。
3.插座上是否插滿延長線,會不會超過負荷。電線會不會過於老舊。
4.總開關內之電線是否雜亂,有否出現電線內部裸露現象。
5.不論是桶裝瓦斯或是天然瓦斯,其管線接縫處是否老舊、生銹、破損,是否發生漏氣現象。
6.熱水器或桶裝瓦斯筒存放的位置在室內或室外,是否陰涼通風。若瓦斯熱水器置於室內且無法改善通風問題,為了同學安全,建議不要承租。
[防火逃生安全]
1.隔間裝潢是否為防火材質或易燃物。
2.房屋內部走道是否過於狹小影響進出。
3.房東是否有提供滅火器備用,有無定時檢查、補充,是否仍堪用。
4.逃生避難通道或安全梯是否暢通。
5.安全門是否上鎖無法打開。
6.防火巷是否通暢,有無置放雜物。
7.鐵窗鎖頭是否有鑰匙,或是生銹無法打開影響逃生。
8.自己房間的逃生路線是否清楚。
9.電器本身的安全性是否瞭解。
[防範一氧化碳中毒]
使用瓦斯熱水器沐浴及瓦斯爐煮食時,特需注意室內空氣流通,使用時切忌將門窗緊閉,導致瓦斯燃燒不完全,因而肇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此外,外出及就寢前亦必須檢查用電及瓦斯是否已關閉,以確保安全。
[關於房屋修繕的約定]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就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例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等,房東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的使用,但當事人雙方亦得約定,由房客(即承租人)來負責修繕義務,甚至亦可約定何種房屋之毀損由房東負責修繕,何種毀損由房客負責修繕,只要訂約時明確約定。
[關於租金及押租金的約定]
就租金而言,原則上租金之數額可由房東房客自由約定,但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而對房屋租金加以限制,以便保護通常較為弱勢的房屋承租人。
而就押租金部份,在租賃房屋時,除支付租金外,我國民間向有繳納押租金(土地法稱擔保金)之習慣,但土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租賃之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也就是說,當房東(受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將房子出租給房客時,房客是可要求房東加倍賠償的。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也就是當碰到像是921大地震、颱風淹水等等,造成房子的損傷,或是在看屋時未談到的細節,在付定後簽約時雙方在細節部份無法溝通而致使任何一方不願承租時,另一方是不得扣下定金或是要求加倍賠償的。
[ 關於房客得提前終止]
除了租約內容明訂房客得提前終止之事由之外,在法律上,房客還有哪些可以依法有權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常見的有下列幾種情形:(1)承租的房屋有瑕疵,危及房客(含同住家人)的安全、健康。(2)依法律及租賃契約,房東有修繕的義務,經房客催告而仍不修繕時。(3)承租的房屋有一部分減失,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使用目的。(4)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使用、收益。(5)房客死亡,其繼承人得通知房東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