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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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公告主旨
發佈日期
3366
學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請作為爾後租屋簽約之參據。
2020-08-26
內容
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於107年6月27日施行,對於租賃之權利義務關係已有更周全之規範。為配合租賃條例規定,落實國家整體住宅政策,建立健全之租屋市場秩序並衡平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內政部提報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更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本院核定,內政部訂於本(109)年9月1日施行,合先敘明。
二、惠請大專校院於「租屋博覽會」、「房東座談會」或其他適當場合向師生及房東積極宣導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以維護租賃雙方權益。
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doc(請至 http://attachment.ey.gov.tw 下載,下載識別碼:9987) (1090185698-0-0.doc)
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