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公告.查詢條件
公告類別
公告主旨
發佈時間(起)
發佈時間(迄)
歷史公告.查詢結果
#
公告類別
公告主旨
發佈日期
4831
新聞
2026-05-14
 
內容

一、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4月27日國署住字第1151078876號函辦理。


二、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9月5日公告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

       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

       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一百十四年核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

       一百十五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稱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

       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若於114年度已核定在案之本專案計畫租

       金補貼戶,經舊案帶入至115年度審查合格者,最長可於同址續領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
 四、學期末將屆為便於尋覓新學期租屋之同學,蒐集建物資料及提供包租代管資訊,請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專案計畫申請頁面:

        (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查詢。


附檔
沒有附檔
 
4801
學校
2026-02-11
 
內容

一、依據114年9月5日公告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

       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及同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114年核定租金補貼,以同一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115年度申請案者,得不

       受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賃房屋應符合第1項第1款規定。」

二、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以下稱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

       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為保障弱勢租屋族群之居住安全,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案計畫。

三、為促進租屋權益,如欲查詢建物資料及提供包租代管等資訊,請瀏覽國土管理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申請網頁:

       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


附檔
沒有附檔
 
4558
新聞
2025-01-22
 
內容

詳如附檔所示。


 
4559
新聞
2025-01-22
 
內容

詳如附檔所示。


 
4560
新聞
2025-01-22
 
內容

詳如附檔所示。


 
4485
賃居安全
2024-11-06
 
內容

統計資料顯示,108年至112年燃氣熱水器一氧化碳中毒案 件約有74.57%發生於12月、1月及2月等氣溫較低之月份。 冬季氣候潮濕寒冷,民眾常因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使用時亦未保持環境通風,而使一氧化碳中毒風險遽增。提 醒校外租屋賃居或居家同學,實施住所自我安全檢視熱水器等相關瓦斯設備安裝是否符合規定,並注意燃氣熱水器使用安全,俾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發生以策安全。
維護居家燃氣熱水器使用安全需謹記五『要』:
1.要保持環境的『通風』
2.要使用安全的『品牌』
3.要選擇正確的『型式』
4.要注意安全的『安裝』
5.要注意平時的『檢修』
安全檢視方法詳如附件。


 
4453
學校
2024-09-25
 
內容

連結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附檔
沒有附檔
 
4451
學校
2024-09-24
 
內容

旨揭訊息請上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網址: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參閱。


附檔
沒有附檔
 
4452
學校
2024-09-24
 
內容

一、自113年8月1日起內政部委託法扶基金會開辦「租屋糾紛承租人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由諮詢律師線上即時回覆住宅租賃法律問題。

二、諮詢專線:市話直撥412-8518轉2再轉6(手機加02)。

三、服務說明:
  (一) 服務對象:住宅租賃承租人(房客)
  (二) 諮詢範圍:因住宅租賃關係與出租人(房東)發生法律爭議
  (三) 諮詢時段:每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30、下午01:30-05:00
  (四) 每通諮詢時間20分鐘,逾時將自動結束服務
  (五) 免費諮詢,無須負擔律師費,由內政部委託法扶基金會支付律師諮詢費。


附檔
沒有附檔
 
4021
學校
2023-01-18
 
內容

內容詳如附件,請參考運用。